在线
客服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模式简介

1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的发展概述

存管是财产保管制度的一种形式,来源于证券。最早存管业务是指作为法定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公司及其代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向其提供记名证券的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等股权登记变更、分红派息以及股票账户查询挂失等各项服务,使股东权益和股权变更得以最终确认的一项制度安排。当前,我国客户交易资金存管业务被广泛应用于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简称2号令),将支付机构纳入其支付结算体系,以《支付业务许可证》作为支付机构市场准入的业务许可,并明确要求在支付行业推行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就这一点上而言,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与证券期货客户交易资金存管业务同属于存管业务范畴。

截止目前,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达到269家。

2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的目的

实施客户备付金存管是央行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之一,其目的在于通过强化支付机构的资金安全保护意识和责任,以及备付金银行的监督责任,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3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的管理规定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存管业务的规定,主要见于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简称《办法》)两个文件的规定,虽然这两个规范性文件所规制的对象均以支付机构为主,但各自的侧重点却不相同。

2号令的重点在于建立统一的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市场准入机制,在资金管理方面主要强调客户备付金的权属关系、存管方式、客户备付金与实缴货币资本的比例等原则性要求,但在指导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管理的细化要求方面仍需完善。为了更有效地解决支付机构在实际运营中仍存在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不分、银行账户数量多且过于分散、资金存放形式多样、资金账户的关联关系复杂且透明度低等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于2013年6月7日发布了《办法》,明确了客户备付金的范围和性质界定、备付金银行和账户体系设计、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备付金业务的规范合作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规范了备付金银行分类和账户分层管理、资金封闭运行和使用、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重要监管指标动态调整等事项,并且通过明确人民银行、自律组织和商业银行共同监督等系列监管措施全面规范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由此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实施的存管制度得到了细化,使其具备了切实的可操作性。

2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的重要内容

为有效监管客户备付金,《办法》充分发挥各方监督力量,探索构建人民银行政府监管、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商业银行外部监督、支付机构自我管理的多方位监管体系。

支付机构客户具有量大、分散的特点,其与支付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涉及不同银行、不同银行账户之间的跨行资金划转,支付机构主要通过在多个银行开立账户实现。《办法》适度考虑支付机构与多家银行收付款项的需求,引入两类备付金银行(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和三类专用账户(存管账户、收付账户和汇缴账户)的存管框架。

客户备付金管理的主要风险在于被挪用、占用、借用可能引发的损失,《办法》在严格规范客户备付金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以及日常资金收付等行为的同时,为隔离支付机构之间可能的风险传递,明确不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之间不能办理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同时,考虑到备付金账户出金行为是防范备付金挪用风险的关键,《办法》从以下方面对备付金账户出金行为进行了重点规定:一是合理控制具备付款功能的备付金账户数量。对具备付款功能的存管账户和收付账户,严格限定数量;对汇缴账户仅允许原路退回,不能开通一般付款功能。二是加强对支付机构跨行支取资金和调整备付金账户头寸的管理,规定除备付金存管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不得处理跨行支取业务。三是加强手续费收入结转等出金业务管理,控制出金渠道,明确接收该类业务的自有资金账户只能开立在存管银行,并向人民银行报备。四是加强现金支出管理。强调支付机构现金赎回业务必须先通过自有资金账户办理,再将相应额度的备付金从备付金存管账户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